本报讯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李飞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此外,会议听取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常委会此前的审议意见,并听取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上述草案分别作了修改,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作了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举措
用户办入网手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据中国之声报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规定,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当前,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未经接收者同意禁止发送商业性信息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防个人信息受侵害将予公民举报控告权
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解读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当事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在经济、精神和名誉等方面蒙受损失的案件不胜枚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列出一组数据:根据相关报告,在过去的一年里网络犯罪使我国个人用户蒙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亿元,网络犯罪的受害人数超过2.57亿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占网络比重高达75%,平均每一位网民受到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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